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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主題:醫事人員疑似傳染病造成群聚感染-法規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先前H1N1流行時,理事長曾於研習會會中說,醫護人員如未有特殊原因拒絕施打疫苗,其後造成流感感染並知情未報且不願處理診治,造成群聚會因此觸犯哪個法規的哪一條款呢?(是傳染病防治法還是醫事人員法呢)??好困惑,因為要讓醫療人員了解施打疫苗也是醫事從業人員的一種職業道德與想法...(施打率太低了...)

感恩

4618 發表於 2010-07-27 10:14:16 回覆

親愛的會員您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81 號令修正公布,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不疫苗施打這個問題,並無哪一條法規可以處罰,只能說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道德勸說,或請高階主管帶頭施打。

ayutumn 發表於 2010-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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