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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主題:針扎後抽檢HIV相關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
抽HIV需經當事人同意才可檢驗但當今天發生針扎後.其中檢驗項目有包含要檢驗HIV.這是否須給病患填寫同意書才能進行檢驗??不知各醫院做法為何??
請學長姐幫忙解答~~感嗯!
同意權的問題,爭議很久
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相關感染防治措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評鑑條文均是送審過,但應有改善空間
勞動基準法執行細則需行政院核定,但所要通報的個案資料確有這些項目,
基於員工立場,立案是勞動安全的保障,病患不同意,只好乖乖列管追蹤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
|---|---|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勞安三字第 09801461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77、296、297 條條文;增訂第 297-1、297-2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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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條 |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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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1條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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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2條 |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前項扎傷事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格式及方式通報。 |
同意權的問題,爭議很久
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相關感染防治措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評鑑條文均是送
審過,應有改善空間
勞委會公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扎傷事故,指定應通報之事業單位、期限、方式及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 旨:公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扎傷事故,指定應通報之事業單位、期限、方式及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 指定應通報之事業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及全國公立醫院。
二、 通報期限:每月十日前通報前一個月遭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事故之資料。
三、 通報方式:以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建置之中文版EPINet(Exposure Prevention Information Network)通報系統為通報之方式,可選擇使用單機版或線上通報之方式(二擇一),通報網址:http://114.32.208.58/EPINET/hospmag/hosplogon.asp。
四、 通報格式:可選擇使用原始版或簡易版。(格式如附
我們曾經請過疾管局的長官上過相關法規課程,有過相關提問,答案是「同意的形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實務上誠實告訴病人因為我們不小心扎傷,麻煩您抽血檢驗B、C型肝炎、愛滋病毒........,這些抽血完全免費(要醫院流程支持)。通常病人都會配合,病人不反對則視為同意,口頭同意務必要記得於病歷中(醫師及護理紀錄)記載。
對呀
很麻煩的是所有檢驗項目均需針扎來源者同意,才可進行檢驗
不只是HIV而已
的確是需要病患同意,
本院做法=凡是開立HIV檢驗一律會帶出同意書
我們也曾碰過病患不同意
則請醫師進行病患風險評估
在決定扎傷員工後續追蹤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