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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主題:廢尖銳器具多久處理一次

生物醫療廢棄物中,廢尖銳器具(指對人體會造成刺傷或切割傷之廢棄物品,包括注射針頭、與針頭相連之注射筒及輸液導管、針灸針、手術縫合針、手術刀、載玻片、蓋玻片或破裂之玻璃器皿等),一般裝至8分滿封口清除,是否有24小時內清除的規定,實務上做法為何?

147 發表於 2012-06-10 11:05:07 回覆

1.尖銳器具之廢品應儘快處理的主要原因是怕放置期間發生意外針扎事故,再者可能發生小蟲之類,影響無菌品質,(尤其是會飛的)

2.所以選擇適當收集桶是首要原則,否則有飛蟲,再處理飛蟲可能仍會存在

39 發表於 2012-06-12 18:52:13

因為再制定SOP時,我也遇到相同的問題,總務組給我看了「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第八條有提到儲存跟清除的相關法規,或許可以提供學姊作為參考依據。

7809 發表於 2012-06-13 12:53:10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7&lname=0160

第  八  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
    二、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紅色塑膠袋或紅色可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貯存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
            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
            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二)清除機構: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
            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
            限。
      (三)處理機構:不得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
            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
            十日為限。
    前項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
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
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

39 發表於 2012-06-13 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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