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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主題:關於針頭回套之定義
請問各位先進:若空針的原始用途為稀釋藥物或IV Push(無針式),用完後針頭(含針蓋)直接丟入尖銳物品收集盒,不知查核委員是否會將其認定為有針頭回套,小妹很難說服臨床人員為了不針頭回套而另外再把針頭和針蓋分開丟棄,不知道於感控查核時委員的認知為何,另外醫院評鑑時護理組的委員認知是否亦相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煩惱??
5295 發表於 2012-12-11 13: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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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言的情況真的無法分別是否為受血液體液污染的針頭,不過目前評鑑的重點是
1.強烈建議安全針具使用及安全容器的使用
2.相關流程製訂宣導 ,應該不會有人訂未未分離的針頭針套要分開丟的流程吧
3.尖銳物品扎傷事件發生後之追蹤機制,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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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暴露於病人血液、體液及尖銳物品扎傷事件的預防及處置(包含切傷等其他出血)訂有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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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符合B項,且符合以下條件:
1. 對個案有詳盡的列管追蹤紀錄,檢討發生原因,有效執行尖銳物品扎傷之預防。
2. 有效執行尖銳物品扎傷之預防,並於急診、急救室、加護病房、手術室、透析照護、愛滋病房、感染科病房及高危險群病人全面使用合於規定之安全針具。
B:符合C項,且符合以下條件:
1. 有尖銳物品扎傷事件發生後之追蹤機制,確實執行。
2. 每年辦理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personal protection equipments, PPE)教育訓練,並完成測試,且留有紀錄。
C:
1. 進行採血或靜脈穿刺,或處理血液、體液等檢體時,應遵循標準防護措施採取感染管制對策(使用手套、洗手等)。
2. 工作人員有可能接觸,或被病人的血液、體液或分泌物飛濺之風險時,工作人員應依其風險穿戴防護用具,如:面罩、眼罩(eye-shield)或護眼鏡(goggle)、隔離衣(必要時要有防水)等。
3. 各醫療單位、病房及護理站應具有能安全處理感染性廢棄物及針類廢棄物的容器。
4. 工作人員應明確知悉採血後的針頭及注射器之處理步驟。
5. 對有可能接觸到血液、體液的工作人員,若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表面抗體為陰性者,施行B型肝炎疫苗接種。
6. 應明確訂定暴露於HIV危險環境時之相關處理流程,受針扎者應依醫囑儘速於「台灣地區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之尖銳物扎傷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D:C項規定有任一項未達成者。
E:未符合上述規定者。
[註]
所提尖銳物扎傷處理流程中「愛滋病指定醫院」及「非愛滋病指定醫院」處理流程之作業重點如下:
(1)愛滋病指定醫院:由感染科醫師先瞭解扎傷之狀況及血液交流情形,評估是否需使用抗愛滋病毒預防性用藥,若指定醫院之醫師仍有疑義,應尋求針扎處理專線協助(可透過1922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轉針扎處理專線),與針扎處理諮詢醫師共同評估是否需使用抗愛滋病毒預防性用藥,若需進行預防性用藥,需儘快於扎傷後24小時內服藥(最晚不應超過3日)。
(2)非愛滋病指定醫院:感染科或其他科醫師應先瞭解扎傷之狀況及血液交流情形,再撥打針扎處理專線諮詢(可透過1922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轉針扎處理專線),若評估需進行預防性用藥,需於扎傷後24小時內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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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12-12-20 13:17:16
